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分别与两家涉事企业就其“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一事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均成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这是容桂首次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损害环境须赔偿
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当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活动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大气、河流和动植物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政府部门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容桂监督管理所发现某电器厂在生产过程中的酸浸、清洗工序中产生废水,废水经配套在车间东面的沉淀池沉淀后,再满溢流至沉淀池外,最终经车间东南角暗管流到外环境,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另外还发现,某环保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集中园区的运营,而园区排放的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铝、总氮等污染因子超标,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容桂监督管理所立即对上述两家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和鉴定。
容桂监督管理所与涉事企业共同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通过实地勘察、查看资料、数据分析等方式,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上述电器厂对水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5567.7元,环保公司对水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3680元。
召开赔偿磋商会,达成赔偿协议
在专家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容桂监督管理所与两家涉事企业分别召开了磋商会,容桂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向涉事企业指出其环境违法行为,告知其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就企业的整改措施、环保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和要求。两家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按照专家的评估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按期缴交赔偿款,并承诺在后期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两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的签订,标志着容桂首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取得成功。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容桂达成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