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金融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依据《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形成《上海市绿色金融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联系人:何宜轩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附件:《上海市绿色金融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生态产品 价值实现机制,引导资金支持减污降碳和可持续发展事业,围绕 上海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城市,加快推动实现本市发展方式绿 色转型目标,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 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 见》《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 为加强金融对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等项目服务的项目库。入库的绿色项目包含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适应气候变化、污染防治、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 性保护、绿色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绿色化、
环保服务等领域。
第三条上海市绿色项目库是融资主体绿色贷款授信和享受 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主体开展金融活动绿色认定的重 要参考。入库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 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绿色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 与、信息共享和开放协同原则。强化与气候投融资等其他绿色低 碳项目库的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市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绿色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 制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上海市绿色项 目入库分类目录的编制开展指导,根据国家和地方绿色发展和生 态环境保护的最新情况,定期开展分类目录的调整和更新。中共 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绿色项目信息与金融 机构的共享对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 金融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转型) 项目的金融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负责在国家 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绿色项目的来源储 备、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绿色项目的组织申报、落实执行、 绩效反馈和信息共享。金融机构负责提供绿色
金融服务,并向金 融监管部门反馈对接结果及相关服务信息。
第七条 本市绿色金融相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平台”) 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绿色项目的线上审核和信息发布等 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项目的线下复核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常态化管理
第八条 入库条件
(一)项目主体须满足:
1、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项目法人单位;
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4、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 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的。
(二)项目须满足:
1、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2、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业、用地、 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
第九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
项目主体根据需求提交《上海市绿色项目 库入库申请书》,在上海市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完成绿色项目入库 自主申报。在获得企业授权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代项目主体开 展入库申报。
(二)材料审查。
平台对申报信息开展材料审查,对不符合 要求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项目主体应在收到 告知单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
(三)审核认定。
绿金平台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分类目 录,对绿色项目进行即时识别,并建立技术审核机制开展线下人 工复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针对项目开展审查并给予认定意 见。
(四)公示入库。
审核通过后,拟入库项目在“上海绿色金 融服务平台”“上海环境”等官方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同时生成绿色 项目入库认定证书。
第十条 储备项目入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照分类目录,储备绿色项 目信息,及时对接项目库。储备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 直接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变更和移除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址发生变 更的,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备表。项目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 项目库予以信息更新。未及时提交变更报备表或变更后不符合入 库条件的,从项目库移除。
项目主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项目库移除,且该项目2 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因项目主体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 约谈、挂牌督办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突发环境等事 件的;
(四)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效期 项目入库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项目入库之日起算。在有 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须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项目库实行项目绿色绩效反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 项目执行后在减污、降碳、扩绿、增效和防风险等方面的表现情 况开展绿色项目绩效评价。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沟通, 研究制定绿色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相关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申请进入项目库,不收取任何费用。申 报入库的项目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主体单位,积极开展环境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上海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