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4/5/22 8:46:3242
导读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 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本省承接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与管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 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期印发,共计14条具体内容。文件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江苏省实际,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接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与管理。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简称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专业化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社会团体,包括分析类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等。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