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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解读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5/17 8:47:0965
导读
《工作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
  为指导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开展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范》的起草背景和目的
 
  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进行规范,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过程考核”的有效手段之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等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约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为满足新形势、新业态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等进一步细化。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结合工作实际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作规范》。《工作规范》按目的、制定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规定、复检和异议处理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复检和异议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
 
  二、《工作规范》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 215-2017)
 
  (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
 
  三、《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负责管理的组织单位。《工作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异议处理工作。同时明确指出,各市、县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可由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细化复检和异议的申请和受理流程。《工作规范》将复检和异议的申请、受理流程合并放入一章,并进行细化。一是明确区分何种情况提出复检,何种情况提出异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对抽样过程、或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同时规定了何种情况不予受理复检。二是细化提出复检或异议的申请时限,针对抽样过程的异议,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对检验结论的异议,更为直观了解不同类型的异议或复检的申请时限和要求。三是对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多个异议申请的,应合并处理。四是明确复检或异议申请所需资料,避免反复补充材料的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时限、工作要求和流程,要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要求针对已受理的复检和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填报和审核工作等。六是规定申请人撤回复检或异议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三)细化复检处理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工作规范》第三部分复检处理主要规定复检处理工作的复检机构选择确定、备份样品的移交流程、复检工作的方法标准要求、复检工作费用相关事项等。一是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复检申请后确定复检机构的方式和时限,以及选择复检机构的要求。二是明确作为复检机构的工作要求,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检任务,拒绝复检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要求复检机构在接受复检任务时应对相关资料和实验室能力、资质等进行确认核实,确保复检任务的顺利实施,将实际工作流程具体化。四是具体化复检备份样品的移交流程,包括初检机构、复检机构的工作要求。五是明确复检处理工作中产生的具体费用,明确产生的费用的支付主体。六是规定复检机构接收备份样品的工作要求,并明确复检备份样品出现相关问题时的责任界定。七是明确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等,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要求初检机构应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方法措施进行控制。
 
  (四)细化异议处理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工作规范》第四部分异议处理主要规定不同类型异议处理工作的处理时限,细化了审核方式、内容和处置规定,提出抽检机构在异议调查处理中应履行的义务。一是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审核时限进行归纳,并对抽检机构审核回复异议申请的时限、回复形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不得超出监管部门整体回复时限。二是明确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具体化异议认可和异议不认可的情形。对于样品真实性异议,调查过程中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协助调查。三是明确对于短保质期的乳制品、糕点等食品的不予复检的情形和要求,若不合格项目开始检验时间在保质期内,但检验报告签发时间超过样品保质期,属于本规范第六条不予复检的情形;对此情形提出无法复检的异议,应认定为异议不认可。
 
  (五)明确复检、异议各环节限期要求及制定流程图。《工作规范》针对申请人对复检和异议的申请时限、材料提供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理时限、新增的被异议的抽检机构配合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限均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制定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的实施流程图,增加工作流程的透明度,通过流程图可详细了解具体业务处理的过程、时限、各环节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等整体情况,提升整体效率,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
 
  四、《工作规范》的主体内容
 
  《工作规范》分为五个部分共34条:
 
  (一)总则。共四条,主要包括目的、制定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规定、复检和异议处理原则等内容。
 
  (二)申请与受理。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复检和异议申请的形式、范围、材料、受理、撤回等相关事项的细化要求。
 
  (三)复检处理。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复检处理工作的复检机构的确定、备份样品的移交流程、复检工作的方法标准、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四)异议处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被异议的抽检对于不同类型异议处理工作的处理时限,细化了审核方式、内容和处置规定,提出抽检机构在异议调查处理中应履行的义务。
 
  (五)附则。共两条,规定了评价性抽检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以及规定了文件生效期限。
 
  五、《工作规范》需要说明的部分条款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工作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
 
  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被监督抽检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被监督抽检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并申请处理的行为。
 
  (二)关于实施流程的设定。
 
  《工作规范》主要将复检与异议处理工作分为申请与受理、复检处理、异议处理等3个流程环节,对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申请、受理、处理、时限等一系列必要的工作进行统一及规范要求。
 
  (三)关于工作规范的特点和创新点。
 
  1.细化复检、异议时限和流程图,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本规范针对申请人对复检和异议的申请时限、材料提供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理时限、新增的被异议的抽检机构配合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限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制定了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的实施流程图,增加了工作流程的透明度,通过流程图可详细了解具体业务处理的过程、时限、各环节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等整体情况,提升整体效率,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
 
  2.细分复检、异议具体情形,提高复检异议工作效率。本规范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复检的情形的基础上,补充了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被认定为异议认可或不认可的情形,以及提出在受理复检时,如检验机构存在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标准指标等明显错误时,应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为异议认可的情况。明确了复检或异议的细化类型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六、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措施
 
  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的重要举措,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务必做好《工作规范》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让工作人员知悉并熟练掌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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