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23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公告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2023年10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要求各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规定的工业噪声填报要求
一、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
注意:填写的是主要产噪设施、主要噪声污染治理设施,不是所有都填,当然,所有都填也没有问题。
二、工业噪声排污单位主要产噪设施进入封闭厂房且连续 1 年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均低于GB 12348 规定的排放限值 10 dB 的,可仅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
三、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 GB 12348 填报。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依法依规参照 GB 3096 和 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据此确定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四、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提交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
五、对于仅在昼间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确定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仅在夜间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确定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昼间和夜间均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确定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和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
六、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依据 GB 12348 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七、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柔性连接、绿化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其规定。
八、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九、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HJ 819 等标准制定厂界噪声自行监测方案。
十、自行监测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工业噪声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按照 GB 12348 等标准执行,并按照 HJ 706 等标准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监测频次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最低监测频次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规定的,按照 HJ 819 执行,见表 1。
十二、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十三、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 1 次记录 1 次。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 1 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十四、台账应当按照纸质储存或电子化储存进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台账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十五、合规判定方法
合规是指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工业噪声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工业噪声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按 GB 12348、HJ 706 等标准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放值满足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详见附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原标题:请注意!工业噪声已正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附填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