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政策与标准】 近年来,随着塑料地膜应用量和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地膜残留不仅会破坏土壤结构、阻碍农作物生长发育、危害耕地质量,其造成的“白色污染”还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活动,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安全健康和现代化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分别从生产、销售、回收及再利用全过程提出规范性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对农膜的使用回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此基础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明确了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了修改。
《条例》明确,新疆地区农田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田地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主要包括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面覆盖薄膜等。生产、销售、使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条例》指出,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农田地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上标注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同时,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生产企业生产符合自治区标准的农田地膜,并开展科技创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发、生产全生物降解农田地膜;鼓励销售企业、农田地膜使用者销售和使用符合自治区标准的和全生物降解农田地膜;鼓励研发、推广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先进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田地膜再利用。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在购买地膜时要查看产品合格证,索取购销凭证,不要购买、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超薄地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科学使用和回收废旧农膜,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农膜是违法行为。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