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政策与标准】 为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大都市现代化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制度创新和政策供给,2024年4月3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有效解决涉农企业和基层政府急难愁盼为目标,切实加强农业生产点状配套设施的规划引领、资源保障、流程优化、技术服务和政策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配套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保障能力,深化巩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意见所称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是指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智慧农业、农业科技创新、农耕文化教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布局的建设用地,同步配置“点状”配套建设空间及“点状”配套公共基础服务功能。
“点状供地”政策能效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乡村振兴新产业新业态项目落地,有效激活乡村都市服务功能,带动乡村产业升级。
为规范管理各类功能空间,上海市将实施ABC分类管控:
A类为农业服务类建设空间,主要指用于满足农业科研、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电商服务、农产品展示销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以农业为主导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建设用地。
B类为农业配套类建设空间,主要指用于满足农产品初加工、存放农机具、保鲜存储、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必需的生产及辅助设施(含工厂化种植、养殖等)的设施农用地。
C类为小微配套类功能空间,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则,低于上图标准的点、线、块状的农、林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硬化基础,包括单独设置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的零星小微公共服务设施和宽度不超过1米的道路沟渠、宽度不超过3米的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以及按耕地认定管理的温室大棚内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或宽度小于1米的监控设备、温控设备和轨道、水池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硬化场地和基础等,均按照原地类管理。对于符合上述标准且不影响投影范围内农用地使用的竖向架空设施,可参照原地类管理。
《实施意见》实施两项创新内容:创新探索B类农业配套类建设空间融合用地模式、创新支持B类农业配套类建设空间更新和布局优化。
对于不具备独立用地条件的建设空间,试点探索采用融合用地的方式满足现代农业循环链、作业链空间配置要求,统筹保障设施农业项目区内废弃物生态化利用、农产品加工链延伸以及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功能需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不突破、功能不改变;
二、鼓励立体空间复合利用等模式,提升空间使用弹性;
三、涉及建设空间融合的建筑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区总建筑规模的15%以内;
四、严禁进行餐饮、住宿、娱乐等非农化经营性行为。
在镇域范围内设施农用地总规模不增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涉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需求,做好B类农业配套类建设空间平衡,合并编制郊野单元控详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图则和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对现有设施进行重新布局、拆除复垦、归并升级,同步优化道路、沟渠等布局。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