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24〕148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我厅决定2024年继续开展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及数量。抽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共300个(具体抽查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抽查范围。对全省21个市(州)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或种植户开展监督抽查,有机肥料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优先从生产企业抽取。将2023年国家级、省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纳入必抽范围,将科学施肥相关项目中的中标肥料产品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任务分工。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牵头负责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并指导各市(州)开展监督抽查,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承担辖区内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及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
二、抽查方法
(一)样品抽取。生产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抽样基数不小于50公斤。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均按批次抽取。农资市场或种植户抽样。样品从经营主体仓库(门店)或种植户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桶)。抽取样品时,要查验核对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等相关信息。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或种植户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抽查单位应于抽样结束后及时书面通知产品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对样品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抽查单位应及时将抽样单、抽查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移交至同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部门,确认为假冒产品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同时报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备案,并补充抽取肥料样品以补足样品数量。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形式记录抽样过程,确保监督抽查程序、过程合规合法。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包装标识和标签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如被抽查对象拒绝抽样,抽样人员须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合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硝态氮(若标识)、粒度、氯离子,检测依据为《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T 525-202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项目包括大量元素含量、水不溶物、水分、缩二脲、氯离子、汞、砷、镉、铅、铬、中量元素(若添加钙、镁时)、微量元素(若添加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
四、结果判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等标准进行判定。
五、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
(一)结果确认。样品应送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有CMA标识,样品检测不得分包。检验结束后,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应使用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生产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及时安排复验,并将复验结果及时回复提出单位。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二)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三)报告送达。异议处理结束后,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将检验报告寄送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各市(州)负责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被抽查单位和标称生产企业。
(四)结果通报。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抽查结果,公开通报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六、相关要求
(一)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开展辖区内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要落实专人负责,于4月3日前将市(州)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时间,于6月底前完成抽样送样工作,11月底前报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三)各地要以监督抽查结果为线索,积极查处辖区内生产、经营不合格肥料产品等违法案件,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拒绝抽样企业列入下批抽检名单。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时收回并停止销售本批次质量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报组织实施单位。
邮 箱:scfeiliao@163.com
附件:
1.2024年四川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四川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