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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上海拟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

来源:上海环境2024/3/30 14:08:0166
导读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的通知,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将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每区不少于8家。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2024年10月31日前,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及市固化管理中心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总结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原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2024年及2025年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含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通知》的工作部署,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方式,开展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一)分级分类开展评估
 
  1. 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由国家确定,以下简称《检查要点》)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危废重点单位)、危险废物其他产废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全部检查;危废重点单位及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重点区不少于120家;非重点区不少于80家,如数量不足80家则全部检查。
 
  2. 市级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危废重点单位评估数量不少于10家。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酸蓄电池试点转运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进行检查。
 
  3. 市级抽查。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固废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抽查工作,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每区不少于8家;其他非重点区每区不少于4家,抽查的危废重点单位不少于总抽查数量50%。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抽查。
 
  4. 市级评估。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抽取若干区对已开展评估的企业开展“回头看”检查,评估该区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二)完善指标体系,拓展评估范围
 
  市、区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应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覆盖度,原则上2年内对辖区全部危废重点单位开展评估,对辖区内50%简化单位兼顾登记管理单位开展评估。连续3年规范化评估达标的产废单位酌情减免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前3年度规范化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本年度继续纳入检查范围。
 
  (三)严守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区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6、8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阶段性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附件2),并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四)加强指导帮扶,提升评估效能
 
  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为抓手,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指导帮扶企业整治规范化评估发现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市固化管理中心通过固废信息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
 
  依据《整治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行为,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本市范围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
 
  (二)整治要
 
  1. 建立整治单位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和市固化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固废系统现有数据,对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生成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建立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
 
  2. 按要求推进专项整治。根据《整治方案》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固化管理中心将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相关单位作为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APP”同步开展专项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开展检查,市固化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开展检查。
 
  (三)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具体安排与2024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进度一致。2024年10月31日前,市环境执法总队及市固化管理中心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总结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同时注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推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一)按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本市危废重点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通过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固废系统)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企业新注册后首次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创建危险废物电子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或办理当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应在转移前或办理前完成当年度本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并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二)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月报季报年报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危废重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各企业应通过市固废系统及时核实和确认相应的月报季报年报,并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
 
  涉及月报、季报、年报有关数据调整的,如尚未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由企业自主调整相应台账条目数据;对已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固化管理中心提交相应数据调整的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由其复核后退回企业重新修改并上报。
 
  (三)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
 
  全面统一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2024年1月1日起,危废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本市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本市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许可证单位、小微收集平台等)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市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本市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四)运行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
 
  按照国家信息化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市固化管理中心做好转移轨迹与系统对接的技术支持。转移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具有电子标签的,应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上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
 
  (五)推行电子证照,规范末端管理
 
  危废经营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建立与本市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危废经营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并接入本市固废系统。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统筹衔接,促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问题整改
 
  建立问题清单,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中和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针对危废经营单位规范化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我局将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二)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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