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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自查工作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3/19 8:49:14331
导读
现组织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申报及自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自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2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15号公告)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申报及自查工作。
 
  二、前期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附件1)须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不再列入公告企业名单。尚未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需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需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需对企业填报的《自查报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填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4),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查。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自查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自查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发wutong@miit.gov.cn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附件:1.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名单.doc
 
  2.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wps
 
  3.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doc
 
  4.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德利 15810426273 吴桐 010-6820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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