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正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资金支持,并拟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适当补助,现公开征集一批成熟度高的、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申请入库。
项目申报有哪些要求?申报单位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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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砖瓦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项目,主要指玻璃、砖瓦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治理后玻璃企业有组织的NOx排放浓度不超过200毫克/立方米、砖瓦企业有组织的NOx排放浓度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2.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主要指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企业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3.垃圾焚烧
发电机综合治理项目,主要指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治理后企业有组织的NOX小时、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挥发性有机物(VOCs)
综合治理项目
02
1.源头替代项目,主要指企业通过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所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的改造项目。
2.末端治理项目,主要指企业将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为成熟高效治理工艺的整治项目,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主要包括热氧化炉(TO)、催化燃烧(CO)、蓄热式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以及吸附浓缩与上述工艺的组合等。
3.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主要指企业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治理从而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升级改造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换为高流低压喷枪等。
4.有机液体储罐改造项目,主要指企业对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实施的升级改造项目,如内浮顶罐实施“全接液浮盘+高效边缘密封”改造、更换低泄漏呼吸阀、油气回收设施升级改造等。
5.“绿岛”项目,主要指集中涂装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性工厂等)、
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建设项目。
03
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
不纳入征集范围
1.盈利类项目,如集中供热锅炉及各类管网、换热站、LNG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达标治理类项目(即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改造项目),如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中已做明确要求的治理内容。
3.过度治理类项目,如VOCs产生量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并离线运行的;已达超低排放标准的改造项目。
4.非成熟高效的治理技术类项目,如单一低效的VOCs治理技术或其他未被业内普遍认同的治理技术。
5.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类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6.生产技术改造类项目,如各类“节能”改造、生产线能效提升、自动化改造等。
7.其他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如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绿岛项目除外)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门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项目需有完善的环保手续,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三)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申请材料要求
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可弄虚作假):
(一)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排污证等复印件)。
(二)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申报表(附件1)。
(三)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企业基本情况、现行标准及产排污现状、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预期效果)、投资构成和拟申请支持金额等内容。
(四)发改或工信等部门对改造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意见,如项目立项、核准资料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六)企业声明(附件3)。
四、时间安排
(一)本年度项目征集工作原则上开展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其中上半年报送时间为3月13日前,下半年报送时间为8月10日前。
(二)为确保申报项目满足有关时效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结合工程进度及材料准备情况,自主选择本年度报送批次,逾期报送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批征集名单。申报单位请将申请材料盖章版一式两份连同扫描版于规定时间前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项目报送至我局大气环境科。
(三)我局将根据项目征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取成熟度高、效益突出的项目分批申请入库。
原标题:@江门企业,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现正公开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