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发改委联合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印发《〈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3〕574号),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进行了调整。具体怎么收费?咱们一起看看。
一、这次为什么要调整?
2022年11月18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有具体要求。同时,原《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潭发改价服〔2019〕164号)有效期将届满,需重新发文明确。对此,我市出台了新的文件。
二、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主要有哪些?
征收标准主要有五类:
(一)居民用水类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二)非居民用水类
1.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公共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2.公园、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3.除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公共机构之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4.除工业企业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三)特种用水类
洗浴中心、足浴、游泳馆及洗车行业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1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四)自备水源类
自备水源用户收费标准参照上述三类标准执行。
(五)营运交通工具类
1.客运车辆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10元/辆·月。
小型客车、出租车:5元/辆·月。
2.货运车辆
4.5吨以上:30元/辆·月。
4.5吨以下(含4.5吨):10元/辆·月。
三、文件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以纳入水价代征,可以开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为此,这次收费调整主要是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解决市本级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纳入水价代征的问题,收费价格及总量基本不变,不足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生活垃圾纳入非居民用水类、特种用水类水价代征后,收费方式进一步完善,相比2019年出台的未纳入水价代征的项目,需通过上门征收的未应征尽征部分可得到解决。同时,开征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成本测算结论,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由市自来水公司纳入水费中代征,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配套的具体征管细则由城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发改、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四、收费文件什么时候执行?
潭发改价费〔2023〕574号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