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5号)要求,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和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工作部署,对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要求,立足全市农村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一体化体系,探索具有咸宁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路径,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打造美丽中国咸宁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2025年,以行政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全市再完成不少于189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2025年底,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细化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农户生活污水纳入管网、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住房雨污分流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村一档”清单台账。要按照序时进度抓紧推进,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将治理任务、治理方案细化到年度治理村组。各县(市、区)要将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当年计划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村民小组)名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
(二)分区分期施治,突出治理重点。按照分区分期治理要求,统筹小流域综合治理,优先选择淦河、富水、陆水流域及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等重点湖泊周边行政村,饮用水源地、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以及存在农村黑臭水体区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底,全市上述重点区域行政村应当优先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分类分级施治,合理选择模式。综合考虑农村常住人口、生活污水产生量、排放去向、经济条件等,合理选择治理模式。一是纳厂治理模式。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靠近城镇(3km以内)人口密集区,地形和施工条件满足污水收集纳入城镇管网的,由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二是建站治理模式。距离城镇较远、常住人口较多、村集体经济较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等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建设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生活污水逐户收集后集中处理。三是分散治理模式。常住人口偏少且居住分散、村集体经济较弱、非中心村、无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旅游风景区的地区,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在农村改厕基础上,建设人工湿地、稳定塘、“大三格”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资源化利用模式。常住人口少、农村劳动力不足、污水产生量较少、村集体经济薄弱、无环境敏感水体、地势条件不适合配套污水管网的偏远山区,或者规划纳入拆迁、搬转等村庄,在农村改厕基础上,将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农户房前屋后农田、菜园、果园就地消纳或者庭院绿化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委)
(四)优化技术工艺,提升治理成效。按照《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手册》,优先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技术。结合村庄实际常住人口数量、排水去向、人口分布、地理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相适合的处理技术、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在治理范围上,按照双60%(即一个行政村污水治理范围至少要覆盖60%自然村组和60%人口数量)设计要求,既开展厕所黑水(粪污)治理,也同步开展厨房灰水(洗涤、洗浴)治理。在治理方案上,在污水管网工程设计过程中将厨房灰水接入到“小三格”(
化粪池)排口一并收集。考虑重力自流要求进行设计,鼓励采用一体化成套治理设施,以降低施工成本,加快施工进度。在治理技术上,一般采取“预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或者“化粪池、一体化处理设备(大三格)、生态处理”后排入自然环境,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排放标准。生物处理一般选用A/O、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等处理工艺;生态处理一般选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稳定塘等。在治理效果上,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类别,经治理生活污水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
(五)加强全程监管,完善建管体系。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污水管网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管护、报废退出全环节监管,设施选址严禁占用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杜绝毁苗施工。按照“一村一档”“一站一档”要求,加强档案管理。鼓励以县域为单元,按照“建管一体化”方式,选择法人主体统一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地可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与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运维,做好运维成效监督评估。运维单位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住建、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接和信息共享,对已建成设施定期开展运行情况核查,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将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清单,实行分类整改。对因村庄撤销、拆迁或者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污水治理,设施确实无必要运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探索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者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通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畅通农民和基层干部的问题反馈与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六)坚持共建共治,推进共同缔造。深入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地区群众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使用低污染排放日用品、开展厕所粪污就地资源化利用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发动农村群众全过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项目谋划、施工、验收、运维等各阶段,组织返乡探亲人员、返乡创业人员、村民代表等献言献策、以工代赈、捐资捐物;鼓励农村常住人口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后期运维管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考核。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挂点联系责任制,对纳入三年治理任务行政村,分年度制定包保方案,明确包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即每个乡镇明确一名县级领导,每个行政村明确一个县直部门、一名乡镇干部、一支驻村队伍联系包保,加强对村级工作统筹和指导帮扶,确保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和检查督办、评比考核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相应组建工作专班,压实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做好统筹安排,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结合共同缔造活动,实现污水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业农村、住建、水利和湖泊、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健全投入机制。各地要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积极向上争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同流域综合治理、资源产业开发等相结合,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申报范围,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支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强化财政保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和设施运维管护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
(四)加强监督考评。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考核,实行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评。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情况报送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工作专班将开展工作调度、检查督办、年终治理成效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工作成效明显、治理进度快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污水治理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移交问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