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推广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提高粮食产后处理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实现提质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补贴产品品目:补贴产品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以下简称“成套设施装备”),具体分类、分档《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见下表)。
补贴产品条件:成套设施装备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2)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见附件2)
试点区域和补贴对象:
成套设施装备的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
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不得享受成套设施装备的购置与应用补贴。
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资金规模。我区从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成套设施装备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试点补贴资金自治区不再单独分解,原则上用完即止。
补贴标准。成套设施装备实行定额补贴,各分档补贴限额见附件1。
操作流程
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按照“先建设使用、后验收补贴”的程序,建设完成使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的方式操作。
(一)企业投档。按照企业条件和产品条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投档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应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购机者申请。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备案表》(见附件3),向当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备案资料(见附件4)。旗县农牧部门初审备案事项,根据本地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备案先后顺序确定购机者,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备案不通过的申请人,旗县农牧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在我区自主投档通过的成套设施装备。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当地旗县农牧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四)组织核验。购机者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核验,并提交有关备案资料(见附件4)。旗县农牧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试行)》中有关技术配置参数要求开展资料和现场核验,并由第三方出具核验报告。第三方资质条件: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
(五)资金兑付。对已经验收通过的,由旗县农牧部门向旗县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怖,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