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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解读助力读懂修订版《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4/1/10 8:30:5577
导读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如何衔接?官方解读来了!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8年12月,生态环境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四川省工矿企业源头预防、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工作依据。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颁布实施,2023年7月1日《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土壤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土壤法》《土壤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四川省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细化了贯彻落实《土壤法》《土壤条例》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修订后,将进一步为我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二、适用情形和管理对象
 
  《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和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办法》。
 
  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化学制药、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四)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企业。
 
  重点监管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三、各方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四、土壤重点监管单位
 
  《办法》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和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五、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办法》关于重点监管单位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其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二)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等过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涉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现有地下储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备案。
 
  (四)重点监管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质量,检查土壤污染隐患消除情况。
 
  (五)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参照《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工作指南》开展详细调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等工作,消除或管控土壤污染。
 
  (七)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制定拆除活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市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并上传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
 
  (八)重点监管单位(包含曾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
 
  六、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异常监测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责令其采取污染源整治、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组织对重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监管单位监督管理,对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进行“回头看”,对隐患排查报告、自行监测报告、超标企业详细调查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七、《办法》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衔接
 
  《办法》规定,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时,应当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长期保存,报市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以下两种情形参照《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
 
  (一)重点监管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中,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
 
  (二)重点监管单位(包含曾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之前。
 
  原标题:《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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