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女士、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杨帆先生主持。
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
杨帆主持发布会
杨 帆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污,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女士、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请王青副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王 青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见面交流,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法治要求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五个方面的情况。
一、完善法律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厅紧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省人大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修法工作,先后对《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1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或修正。今年11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规进行修正。此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修正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与《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相衔接,将一些措施上升为法规内容。例如,第二十八条增加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内容;第三十条对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胶粘剂和防水材料作出规定;对原第五十八条(现第五十七条)、原第五十九条(现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国家排污许可、
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例如,第十六条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作了衔接;原第四十三条(现第四十二条)与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相衔接。三是充分与上位法罚则保持一致,将原第六十六条(现第六十四条)、原第七十条(现第六十七条)、原第七十一条(现第六十八条)处罚规定进行修改。《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正主要以《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条例》等为依据,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强化行政监督机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一方面强化行政监督机制。今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强化合法性审核,对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定、合法性审核程序、有效期及备案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做到凡是提请厅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上会研究。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超过有效期限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问题的文件进行清理,废止3件,修改6件,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持续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办法》,将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5项行政执法事项纳入法制审核,全年对202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法制审核,纠正问题6项,确保行政权力行使依法依规。
另一方面加强依法行政。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原《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动态调整,于今年12月印发实施《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一步完善不予处罚情形,明确轻微不罚具体标准,扩充首违不罚事项,切实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结合《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出台,2023年版的《裁量权基准》由原来的8类217项扩充为9类224项,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同时,对政务服务实施清单化管理。编制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行政许可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统一。对陕西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梳理,形成30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配合省编办和省司法厅,编制《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更新公开相关内容。
三、推动标准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制定“质”与“量”
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我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机制,以“分类管理、明晰责任、精准高效”的目标导向对全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标准管理中坚持“开门”定计划,在制定年度标准立项计划前,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严把立项关,强化标准制订必要性审查,“十四五”以来,否决67项标准项目建议,保证了标准的实用性、针对性、科学性,为全面提升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今年,我厅制订出台了《焦油渣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等5项标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即将发布。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48项,现行有效32项,其中,强制性污染物排放标准6项。这些标准的科学制定、严格实施有效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行业提标改造,在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攻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等重点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施信用监管,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出台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办法》共四章十七条,包括总则、评价实施、结果公开及运用和附则,同时规定了评价指标和对应分值。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我省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目前,我厅已完成对2022年度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评价初步结果正在我厅网站进行公示。
五、开展“全链式”普法,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理氛围
为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厅不断开创生态环境普法新格局,采用“全链式”普法,多方式奏好联动“交响曲”,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营造人人关心生态建设、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年4月,组织人员向渭化、陕化、蒲化、北元化工、富平生态水泥等省内部分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共100余人进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帮助企业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推动实现绿色发展。组织各市对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培训499家次,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近2年来有违法记录的企业进行警示教育。组成三个督导帮扶组,对全省12个市(区)的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专项督导帮扶和“送法入企”活动,通过“宣讲释法+以案说法”“座谈交流+规范解读”“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等多种手段开展普法宣传,降低企业违反自动监控设备有关要求的法律风险。通过网站、电梯广告、“双微”等新媒体平台持续推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内容百余条,制作了通俗易懂的《环境保护法:污染“零容忍”》《大气污染防治法:同呼吸,共担当》《黄河保护法》等环保动漫,在各类线上平台进行投放。全省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六进”活动 385场,发放宣传资料5.78万份,不断扩大传播力度,持续提升企业和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
以上是我省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建设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对依法治污的统筹推进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体系,积极开展《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出台《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尾矿库环境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煤制甲醇行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地方标准。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认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确保出台的政策文件合法有效;全面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加大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结合六五环境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时机,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