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贾鹏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凝聚行政执法与司法力量,构建“一体化”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格局,近期,省委政法委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15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天,我们邀请了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张玉龙先生,向大家详细介绍《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共同出席发布会的还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斌先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艳华女士、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慧华先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韩良先生,他们将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请各媒体对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关注和深入报道。
首先请张玉龙先生介绍情况。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玉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司法保护纳入“大环保”工作格局,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不断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形成“府院联动”、环境协同治理等制度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凝聚行政执法与司法力量,构建“一体化”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格局,省委政法委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治理,统筹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组织有关单位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听取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与省生态环境厅等15家单位联合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络的一项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衔接主体内容、健全完善衔接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等四部分内容,涵盖六大方面十六项重点衔接事项、五个衔接机制和四项保障措施。主要特点为:一是进一步拓展和丰富衔接工作范围。《指导意见》将衔接范围从刑事司法拓展到立法源头、推进重大改革、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化解纠纷、提供技术服务、社会普法教育等六大方面,强化共同参与、良性互动,充分展现衔接任务的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通过衔接范围的拓展,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展现职责担当,树立整体衔接观念,坚持系统衔接思维,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更强保护力度下开展衔接工作,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立体化、闭环式“一体衔接”,用最严格法治最严密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二是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当前衔接工作中主要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加强审判力量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检察机关要规范生态检察案件办理流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机关要落实办案主体责任,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推动证据材料共享使用、加强涉案物品处置协作配合。同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水平。三是进一步整合和畅通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行“府院联动”机制和“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作用,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深化细化。明确各职能单位立足职能定位,按照“谁主责、谁牵头”原则,突出关口前移、密切协作、强化协同、依法参与,体现衔接的主动性、及时性、紧密性。鼓励各职能单位探索衔接模式,优化工作方法,提高能力、汇聚合力、激发动力,加快形成反应迅速、务实高效的衔接工作格局,保障衔接工作常态化运行,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用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深化信息共享,及时总结评估衔接工作成效,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吉林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欢迎广大媒体朋友广泛宣传,为实现“一体化”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法治日报: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方面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采取哪些工作举措?
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慧华:
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以后,省公安厅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精神,研究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具体举措,并部署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今年10月,省公安厅与省生态环境厅成立了我省首个生态环境保护警务联动办公室,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进驻,常态化开展联合办公,有效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强省、促进“美丽吉林”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有效凝聚整合行政执法与司法力量,切实构建全省“一体化”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格局。《指导意见》就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衔接工作还进行了特别强调,明确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敏感目标的联合保护协作;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和调查处理的衔接;加强证据材料的共享与使用;加强涉案物品处置的协作配合。
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牢牢把握此次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要求,深化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一是重拳出击,强化破案攻坚。省公安厅将坚持“主动警务”的工作理念,继续以“昆仑”专项行动为主线,持续部署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聚焦重点领域、紧盯重要行业,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二是紧密配合,凝聚工作合力。省公安厅将坚持“协同警务”“融合警务”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检验鉴定、联合检查等合作机制,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联合打击整治行动。三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省公安厅将坚持“预防警务”的工作理念,坚持正面宣传与教育警示相结合、日常宣传与重要节点集中宣传相结合,利用报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对公安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举报电话等方式,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进一步彰显公安机关捍卫百姓民生、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决心和态度。
大公报:我省检察机关具体是如何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的,在工作中如何实现提高生态检察办案质效与落实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机统一?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艳华: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主动担负起新时代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全面落实府院联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出台了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工作意见,增补了综合履职率考核指标,全面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断推动生态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聚集重点领域,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质效
一是持续推进检察环节“两打”专项整治行动。农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志辉被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评为2022年“两打”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今年,汪清县检察院在办理阳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中,积极与环境资源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恢复性司法措施,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支付环境污染修复赔偿金24万元。
二是深化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强化法律监督和协作配合,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履职互动,同向发力,提升了自然资源保护力度。
三是结合区域特点,围绕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黑土地保护、湿地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促进提升我省森林、草原、湿地、河湖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二、完善协作机制,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合力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长春林区、延边州等多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林草等部门强化办案协作,联合印发“复绿补种”指导意见,长春林区、延边林区两地建立了34个生态修复基地,补齐了生态修复“最后一公里”。
二是创新开展“司法+碳汇”试点。延边林区检察院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共同制定框架协议,创设“生态检察+碳汇”机制,坚持“惩治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目的”理念,把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各基层院设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资金账户”8个、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林基地”7个。今年以来,已探索运用“以碳代偿”方式办理涉林刑事案件65件67人,补偿金额6.4万余元。
三是建立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环资保护的工作机制,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保护格局。四平市检察院邀请25名具有丰富黑土地保护及生态修复治理经验的专家人才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改革研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
一是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全省检察机关强化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反向衔接”案件,依法发出检察意见,行政机关全部采纳,现已做出行政处罚67件。
二是注重科技赋能,提升专业化监督水平,建设公益诉讼监督大数据模型6个,组建黑土地保护、外来物种治理等8个环资领域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装备运用,不断强化科技支撑。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例培育,强化工作指引。今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共有9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被全国检察机关转发学习。
下步,我省检察机关将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坚决履行好生态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会同各部门共同守护好吉林的绿水青山,为打造美丽吉林样板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
吉林日报:《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司法审判制度改革”,请省高院领导介绍一下,近年来围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都开展了哪些工作?有哪些亮点和举措?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省高院副院长 宫斌: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2023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关于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战略部署,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和省政府的有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省高院牵头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全省法院全部完成环境资源专业审判组织和审判团队建设,基本实现“三合一”归口审理,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专业化审判大格局基本形成。
2022年,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建设“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新时代吉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经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省高院决定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并指定11家法院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开展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于2022年9月26日正式施行。
自全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运行以来,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聚合效用更加凸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联动能力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优势日益彰显。
一是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全省法院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创新适用生态保护令、生态修复承诺书,实现刑事审判惩罚制裁功能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结合适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引导市场主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贯彻协同性、预防性、公益性、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动构建“恢复性环境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建立生态修复基地12个,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二是服务生态强省大局坚定有力。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司法行动,依托“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积极打造“田间法庭”,设置黑土地保护司法服务点26个;加强重点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持续推进省内松花江流域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建立鸭绿江流域跨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提升国家公园保护协作水平,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基地,与10余家高院共同建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联盟;完善环境治理协同保护格局,持续推进吉林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实质化运行,三级法院普遍建立河湖长、林长、田长“四长”协作机制。
三是环境司法能力水平持续提升。推广“全域通办”工作经验,建成巡回审判点22个,深化智慧法院成果运行,跨域审判便民协作机制逐步健全;建立环境资源专业人民陪审员库、专家库,选任专业人民陪审员111人,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日益完善;定期举办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深入开展“长春环境资源审判论坛”活动,队伍素质能力不断提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集中宣判、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显著增强。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指导意见》,持续稳步推进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改革,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管辖审判体制,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快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努力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新高度,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吉林法院力量!
凤凰网:《意见》把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强改革任务衔接的重要内容,请问生态环境部门,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如何开展的,效果如何?下一步将从哪几个方面发力推进损害赔偿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韩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运用和具体实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列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改革任务、重点推进内容和重点督察方向,进行统筹研究和部署。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以实实在在的案例实践为抓手,通过磋商和诉讼两种手段严格追究赔偿责任,严厉惩治和震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做了4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地方立法保障,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草原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为依法推进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围绕案件线索筛查、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等工作,累计出台了30余个配套文件,刚刚印发的《指导意见》,也将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改革任务衔接的重要内容,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二是加强衔接配合联动,形成合力不断创新。开通省地共同推进“直通车”。省生态环境厅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将“推动重点领域生态损害赔偿”纳入厅地合作重要内容,共同探索“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实现路径、经验模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通过联合执法检查、联合调查研究、联合帮扶指导、联合会商磋商等形式,共同推动损害赔偿制度向纵深发展。组建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全省共有4家机构取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资质,技术支撑能力显著提高。
各地强化府院联动,吉林市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针对非法盗挖和贩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地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听证会,在诉讼前就修复和赔偿达成一致,提高了索赔工作质效;白城市在涉及黑土地公益诉讼中,对认错态度好、主动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刑事判决,发挥了正向引导的积极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案例实践,加深损害赔偿共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逐步加大,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的十大渠道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索赔程序。目前,全省72个县(市、区)有66个开展了损害赔偿案例实践,覆盖率达91.7%,“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
四是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修复成效显著。长春、辽源、四平等地统筹考虑损害程度、责任人主观过错、企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探索劳务代偿、替代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使责任人从“污染者”转变为“守护者”,实现了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通过全省案例实践,已办结案件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今年新增4300余万元,累计约1.17亿元,累计修复地表水406.23万立方米、农田7.33万平方米、森林69.91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近0.2万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正向环境效应逐步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美丽吉林”建设,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求,持续深化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索赔案例实践,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为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
中国吉林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强省建设,请问省委政法部门将从哪几个方面落实《指导意见》?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玉龙:
省委政法委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各级政法机关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形成合力,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贡献政法力量。我们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相关机制落实。以制定出台的《指导意见》为抓手,推动全省各级政法机关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案件执法监督。对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省委政法委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督办,全面准确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
三是推动各级政法机关依法履职。各级政法机关要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四是提高办案人员能力水平。开展常态化政治轮训、全岗位练兵,最大限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五是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及时曝光、宣传,在全省上下营造浓厚的氛围。
来源:吉林发布
编辑:张宇
原标题:《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