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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鼓励动力电池生产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

来源:工信部2023/12/27 8:41:0795
导读
12月15日,工信部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电池生产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同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装置,动力电池回收问题随着行业快速发展日渐收到重视。一般来说,车辆使用5年—8年,电池容量低于80%,可视为达到退役条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体系,从2018年开始,工信部陆续发布了四批企业白名单,引导产业发展。近期公示的第五批名单包括45家梯次利用企业、20家再生利用企业、3家综合利用企业。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电池回收利用委员会秘书长杨林认为,到2028年退役动力电池规模将达400万吨至500万吨,届时白名单企业有望扩容到200家左右。
 
  为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12月15日,工信部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安排。同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办法》要求,原则上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
 
  《办法》指出,电池生产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电池生产、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装机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同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预测,2026年,我国动力电池装机量将超710GWh;市场研究机构预计2026年我国废旧锂电池回收量将达到231.2万吨,市场规模将达到943.2亿元。随着相关政策陆续到位,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发展潜力也将加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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