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2025年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总量减排目标是?

来源: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2023/12/22 14:00:2179
导读
近日,《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印发,对到2025年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提出了新要求,将实现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23.10万吨和16.25万吨。
  近期,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 沪环监测〔2023〕208 号),对到2025年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提出了新要求。
 
  工作目标
 
  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能力持续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23.10万吨和16.25万吨。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单位:万吨)


 

  主要任务
 
  建立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机制
 
  组建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专班。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以下简称“三省一市”)共同组建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各省市分管厅(局)长牵头,分管处长负责,并明确具体联络人,专班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托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组专题会议机制,每半年举行一次调研会商研讨会议,研究推进重点合作事项,通报实施进展、总结相关经验、沟通重大问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建立总量协同控制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三省一市减排目标、减排指标、重点减排工程、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变化等信息共享,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
 
  深化区域移动源、石化化工行业协同减排。深化高污染机动车信息共享、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区域互认等区域合作,加快淘汰老旧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在用车辆协同监管。深化环杭州湾地区石化化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动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协同治理。在三省一市已有的区域机动车信息平台基础上,配合交通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老旧高污染车辆淘汰标准,加快淘汰老旧高污染车辆,强化在用车辆协同监管。加强环杭州湾地区石化化工行业臭氧污染的防治协作,推进环杭州湾石化化工行业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共享。(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探索建立重点时段大气总量质量联动协同减排机制。围绕长三角区域举办的国内国际重大活动,建立“区域联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协同管控”的大气总量质量联动、区域协同减排工作机制,加强重点时段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联合开展区域走航执法监测。强化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预报、大气污染源管控、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名单和措施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协作,为区域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提供技术支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
 
  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统一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研究试点区域统一的排污权确权核算体系,探索建立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探索建设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联合共建长三角试点地区排污权网络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逐步推进试点地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三省一市根据自身情况选取1-2个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率先在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分步推进。(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建立长三角总量协同减排评估机制
 
  工作专班对长三角区域协同控制重点项目进行年度调度评估;对三省一市总量减排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每年第四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汇总。三省一市负责部门于次年三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专班于第二季度编制长三角总量协同控制工作报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