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治理茶叶过度包装工作部署,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认真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依法纠正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行为,促进我市茶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新会区某茶业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
2023年7月17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会区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商品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7月25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7月17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会区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沁越柑普茶”有5层包装(由外至内包装分别为:第一层为手提袋、第二层为外包装盒、第三层为内包装盒、第四层为塑料内膜、第五层为棉纸),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二: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开平市长沙某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
2023年7月19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平市长沙某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7月19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长沙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普洱茶商品的礼盒、礼袋等包装从内到外分别为绵纸、密封胶袋、内托、礼品盒、礼品袋共五层,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三: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开平市水口镇某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
2023年7月20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平市水口某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1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7月20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水口镇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正山小种”茶叶礼盒,有5层包装(由外至内包装分别为:第一层为手提袋、第二层为塑料外膜、第三层为纸盒、第四层为内托、第五层为胶袋),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四: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鹤山市沙坪某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2月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市沙坪某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2023年12月11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2月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长方体“福照进球·普洱茶(熟茶)散茶”(净含量150克/盒*2盒)茶叶产品,经手动法现场测算,礼盒长、宽、高分别为380mm、240mm、100mm,包装空隙率为57.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中 “单件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