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促进核技术利用在本市的健康发展,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履行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主体责任,提供对放射性废物实施规范化豁免及解控的实施路径和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
《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推动本市符合豁免或解控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十四条,严格依据相关导则标准要求,以废物符合标准规定的豁免与解控水平为基本准则,规定了放射线废物豁免及解控的目的、适用范围、通用要求、技术要求、实施程序、废物台账、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内容。
(一)明确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处置可豁免或解控的废物,保障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豁免解控规范程序;促进核技术利用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环境辐射风险。
(二)明确适用范围
申请放射性废物豁免或解控的单位应为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解控实施范围为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含部证单位);豁免认定的实施范围为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证单位符合豁免的废物(不含部证单位)。
(三)建立通用要求
从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台账记录、暂存场所、分区存放、贮存容器、废物包装、年度评估八个方面规定了拟申请废物豁免或解控单位的基本要求。
(四)豁免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根据放射性活度和同位素毒性实施豁免分类管理。由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种类、工艺流程众多,从物料衡算角度判定废物是否可豁免可操作性不强,《管理规定》简化豁免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对年产废量小于豁免活度的实践且核素为中毒、低毒组的,可直接豁免。新改扩项目需要在环评中予以专题论证,既有项目通过技术评估论证后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废物豁免处置实施周期不大于12个月,即确保每批次豁免处置实施的废物都是符合豁免水平的;
第二类是最大活度浓度符合豁免要求,但年产废活度超过豁免水平,或高毒组、极毒组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原则上优先委托有资质机构依法处置。对此类情况限定为,仅在有充分技术论证、严格内控管理和后续处置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有条件豁免,并要求保留每批次豁免实施视频证据,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五)解控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根据管理对象、核素半衰期实施解控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医疗机构,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执行;
第二类是非医疗机构。废物所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参照《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执行;废物所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介于1到100天的,应提交经论证的《解控实施技术方案》,论证衰变后废物可满足解控水平要求,每批次解控前需由法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六)其他内容
1.台账记录。《管理规定》对解控、豁免台账记录内容及其纳入《年度评估报告》的细化要求进行了规定。
2. 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有条件豁免情形的现场监督检查,市级辐射安全技术机构负责非医疗机构核素半衰期为1天至100天的解控情形的现场监督检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执法机构根据分工将废物豁免或解控工作实施情况纳入证后管理执法检查。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气、废液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附件。对《放射性废物豁免申请报告》和《放射性废物解控实施技术方案》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了规范性的规定;制定了推荐性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豁免管理台账》《放射性固体废物解控管理台账》模板,如单位自定台账格式的,内容要素应参照附件不得缺失。
三、其他
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管理规定》有效期为2年。
原标题:政策解读|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