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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宿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12/17 8:38:20107
导读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里,而且里面应该主要装中国粮,强调要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坚定不移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宿州作为农业大市和全国粮食主产区,截至2023年8月,全市耕地面积90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75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692万亩。建设好、保护好、利用好高标准农田是宿州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领域,国家和省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建后管护工作滞后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宿州市率先探索开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
 
  制定《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于法有据。在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管理制度机制方面,主要参照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国家规划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省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过程
 
  2022年5月,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将高标准农田立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和2023年立法计划。2022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共同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并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充分吸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次向市直相关部门和5个县区政府征求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5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7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三、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建设,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民政、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有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确定的标准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强化规划设计。规定市、县(区)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科学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初步设计编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区群众意见,根据自然禀赋及农业生产需求,突出灌溉排水、田块整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重点,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四)强化规范管理。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制度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组织、引导群众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
 
  (五)强化建后管护。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主要来源,明确竣工工程移交程序、接收主体及管护主体,压实镇村责任,分类细化管护主体。规定以推进网格化管护为主,因地制宜采取成立专业服务队管护、组织受益经营主体管护、委托专业化公司管护等模式。
 
  (六)强化管控利用。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明确加强高标准农田保护六项禁止性行为和违法惩戒规定,细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五、创新举措
 
  本《条例》作为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全国第一部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主要特色有:
 
  一是积极稳妥。坚持在依法有据的前提下创新创制,制度设计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有关部委、省厅政策文件精神,并积极借鉴国家表彰、推广的外地创新做法。
 
  二是因地制宜。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在建设补助资金和管护资金来源、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丰富建后管护方式等方面,提出若干措施供基层选择,不搞“一刀切”。
 
  三是务实高效。考虑到有关国家规划和部门规章、文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已作了具体规定,故不再进行重复,而是聚焦市实际问题确定法规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民政、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三是建立问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懒政怠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七、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宿州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0557-39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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