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用好管好港珠澳大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粤港跨境物流运输“东进东出、西进西出”格局的重要部署,我市加快建设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充分发挥港珠澳大桥“一桥连三地”的独特优势,以发展跨境物流为核心,以跨境物流促进外贸进出口,将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成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辐射粤西、连接大西南地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贸新通道。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对跨境物流、物流园区建设、城乡网络建设、冷链物流发展、智慧物流发展共五个方面给予支持。附则部分明确了申报条件、资金分配、政策有效期等方面事项。
(一)促进港珠澳大桥跨境物流货源集聚
1.支持港珠澳大桥跨境货运业务。
资助对象:我市经港珠澳大桥开展珠港跨境货运业务的公路舱单传输人。
基本条件:年度经港珠澳大桥往来珠港货运总车次不低于100次。
资助标准:对满足条件的货柜车及普通货车分别给予不超过800元/车次、200元/车次资助,每个申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降低港珠澳大桥跨境物流仓储成本。
资助对象:开展港珠澳大桥粤港跨境运输业务的配套仓储。
基本条件:同时满足(1)经港珠澳大桥开展珠港跨境运输业务,该项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2)租赁配套跨境运输业务的仓库面积(不含生活配套和商务配套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资助标准:按东部片区(珠海大桥以东区域)每平方米每月2.5元、西部片区(珠海大桥以西区域)每平方米每月2元给予资助,每个申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特别说明:转租、转借、业主自用、租赁方与承租方存关联关系的,不予以支持。
3.鼓励发展大型跨境综合物流服务设施。
资助对象:为港珠澳大桥跨境货车提供接驳、集拼等综合服务设施的经营单位。
基本条件:同时满足(1)租赁或自有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接驳、集拼业务场地;(2)年度接驳、集拼跨境货车业务量不低于3000车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业务实际收费的30%给予资助,每个申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资助对象1:在粤港澳物流园区、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以及空港国际物流园区范围内新设或改造的物流项目。
基本条件1: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资助标准1: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对象2:在粤港澳物流园区、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以及空港国际物流园区之外新设或改造的物流项目。
基本条件2: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资助标准2: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特别说明:园区规划范围原则上以《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20-2025)》为准,本项申报内容不含危险品物流项目。
(三)支持城乡网络建设
资助对象:城乡配送(分拨)中心。
基本条件: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年度物流服务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资助对象1: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本条件1: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称容积(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乘以房间净高)5000立方米(含)以上,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资助标准1: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对象2:购置冷链设备。
基本条件2:年度购置冷链设备200万元(含)以上。
资助标准2: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资助对象: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等现代化装备。
基本条件:年度购置设备不低于100万元。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间所发生的相关业务项目,按本《政策措施》的规定予以资助。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珠海市商务局将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在每年一季度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二)项目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经初审、复审、第三方机构审核、珠海市商务局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报珠海市政府审批等环节,形成最终分配方案,市商务局将所需资金上报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三)资金分配。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申报后第二年上半年完成资金拨付。实际拨付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应发资金总额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的, 拨付金额将按同比例调减执行。
四、注意事项
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予重复资助。对获得“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中央资金奖励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原标题:关于《珠海市关于加快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