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四川省将继续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3/12/13 8:47:1357
导读
根据政策提示,四川各地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情况,需要在2024年12月10日前和2025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全省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持续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有关要求,在全省继续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生态环境厅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各地实际需求组织修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修订发布前,为确保试点工作的衔接性和连续性,2024年1月1日起至统一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日前,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照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及类别,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
 
  二、严格换证申请许可。《工作方案》修订发布后,各试点单位要严格参照许可证到期延续有关规定,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将申请许可证延续报告、试点工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我厅,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继续试点资格。2024年3月31日前,我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试点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前和2025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联系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张东贺  028-80589060
 
  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中心           侯尧淳  028-87750831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