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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茶叶过度包装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2023/11/30 8:35:05117
导读
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茶叶销售及设计包装等重点环节,依法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
  2023年4月以来,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茶叶销售及设计包装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重要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超市有限公司红山区万达广场店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1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赤峰某超市有限公司红山区万达广场店经营的铁观音进行抽样检验,10月11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铁观音(规格:400克/盒,生产日期2023-07-18)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45.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含第1号修改单)》中有有关“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10月1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02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公司赤峰分店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10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某百货有限公司赤峰玉龙大街分店经营的普洱茶(熟茶)(规格:357克;商标:良平;生产日期:2023-05-25)经检验,包装空隙率实测值71.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中有关“空隙率≤45%”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11月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03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庄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8月18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庄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2021年特级白牡丹白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2021年特级白牡丹白茶”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该茶叶。
 
  04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11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并对该超市销售的“老茶宝号”白茶(老牡丹)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72.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老茶宝号”白茶(老牡丹)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05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金钻店销售茶叶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8月7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金钻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精装礼盒茶叶进行了抽查。经查,该店销售的“福鼎白茶(紧压茶饼)”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纸手提袋、透明塑封、硬纸嵌泡沫方形纸盒、包装白茶的透明塑封、绵纸包装,层数共计五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白茶礼盒商品。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相关产品。
 
  06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茶叶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7月12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一款“御代人坑涧肉桂515”茶叶包装层数为5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御代人坑涧肉桂515茶叶礼盒产品,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该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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