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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晒太阳”?生态环境部出手了!

来源:环保圈 伏波望族2023/11/25 8:48:1580
导读
希望未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能够妥善解决好农村污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更好地推行下去。
  对于农村污水治理来讲,这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
 
  11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式的文件”,因为这份《指导意见》经过了一年多的起草、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于近年来农村污水治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给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在此前的《编制说明》中,生态环境部就表明了出台这份文件的初衷——2018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估不合理、治理模式不科学等突出问题,所以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有关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
 
  也就是说,这份《指导意见》编制的目的,就是为了瞄准农村污水治理之前的种种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如果说2019年,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上半场。那么这次《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就预示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已经进入了下半场。
 
  1 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分类整改 建立整改清单+原则上2年内完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11月21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只是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但具体的文件还没印发,所以文件的详细内容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今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曾经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从那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能看出文件的一些新思路。
 
  下面,本文就从《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发,试着分析一下这次文件的新变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征求意见稿可能与最终的定稿有部分出入,所以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说起农村污水治理,大家最容易想到的问题,就是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晒太阳”
 
  对于这一问题,《指导意见》给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分类整改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表示,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较为突出,有的是缺乏管护机制和运维资金保障;有的是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有的是技术工艺不合理(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有的是已到更新淘汰年限;有的是年久失修或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设施及管网损毁;有的是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等。
 
  为此,各级要建立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订计划,分类整改。
 
  如何分类整改?《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方案:
 
  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对农民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分门别类、对症下药,不管是污水收集困难,还是技术工艺不合理,都有着明确而清晰的解决办法。
 
  而在整改流程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清单”。然后,根据这一清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制订计划。最后,整改还有着明确的期限——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2年内完成整改
 
  经过这一轮整改之后,相信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晒太阳”等问题就能很大程度地得到解决了。
 
  2 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 季度巡查+半年一次的水质监测
 
  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只是针对存量项目的临时性措施。这轮整改过后,如何又能保证在运行项目的常态化管控呢?这方面,《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对策——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
 
  具体来讲,又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建设。
 
  《指导意见》规定,要保障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计,严把材料质量关,采用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
 
  这样一来,今后还想在设施材料、工程建设上偷工减料的企业,就要掂量掂量了。
 
  其次是日常评估。
 
  由于农村点多面广、设施数量众多,所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未来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
 
  为突出重点,《指导意见》提出,以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进、出水口水质监测,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2万多套。同时,还要鼓励探索将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此外,可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将巡查和水质监测范围扩大到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最后,还要结合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整治,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管理。
 
  看得出来,100吨及以上的农污设施是重点,将会有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水质监测,可能还会有公众开放、用电量监测等。至于20吨及以上的农污设施,则是“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地纳入,留了一个口子。
 
  不管怎么说,有了这些新规定,未来农污设施的常态化监管就会得到加强,这也有助于改善“晒太阳”的问题。
 
  3 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 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
 
  除了农污设施“晒太阳”之外,农村污水治理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治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的问题。
 
  过去,农村污水的治理模式和技术路线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有的一个地方就有好几种不同的技术路线,给后期运维造成了很大困难。这一次,《指导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针对治理模式和技术选择,《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是: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利用为先、生态循环,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
 
  《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农村实际,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地理气候、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常住人口及其污水产生量、污水集中收集难易程度、排水去向、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采取管理或/及工程措施,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模式,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用尽用。
 
  具体来讲,首先,要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
 
  对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以及干旱缺水的村庄,可充分借助农村地理自然条件、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等,建设卫生旱厕或三格式化粪池,对粪污无害化处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结合果园、菜园、林地、农田等水肥需求和村庄生态景观建设等,就近就地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探索对黑灰水采取不同利用途径的资源化利用模式。
 
  其次,对于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可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模式进行处理,或建设集中收集贮存系统,转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第三,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处理模式。
 
  对人口集中度较小、不临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可采用小型生态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净化植物进行收割。
 
  对人口集中度较高的村庄,集中处理技术的选择,要统筹考虑污水水质水量特点及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并确保可靠稳定运行,运行维护成本与当地经济可承受能力相适应,运行维护技术要求与当地管理能力水平相适应。
 
  其中,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宜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但进水COD平均浓度较低,特别是低于80毫克/升的,不宜采用)。
 
  此外,还要充分调研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产生量,避免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偏大。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可充分利用村庄自然形成的排水系统。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以渔净水、以渔护水。看得出来,文件规定得非常细致,什么“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人口集中度较小的村庄”“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分门别类地都给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甚至连具体的处理工艺(生物膜法还是活性污泥法)都写清楚了。
 
  总的一个原则,就是“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
 
  有了这些明确的指导意见,各个村庄就能结合自身实际,对号入座,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治理模式和技术了。
 
  4 多方筹措资金 省级资金+EOD模式+县级财政+农户付费
 
  除了以上这些规定,这次的《指导意见》还有很多新亮点。
 
  比如,过去,在治理机制上,不少地方采取以乡镇、甚至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分散治理。但此类治理机制存在不少弊端,如建设质量难以保障,长效机制难以保障等。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建立县(市、区)党委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有了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农村污水治理就能统筹谋划、加强管理,资金也能更大程度地得到保障了。
 
  还有,关于治理成效的评判标准,《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不到”:看不到污水横流,闻不到臭味,听不到村民怨言。
 
  具体来讲,就是:看不到污水横流,无污水直排环境水体,无粪污露天直排或化粪池溢流现象等;闻不到臭味,不在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形成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排水沟渠内未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垃圾和淤泥等;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大多数村民群众所认可。
 
  有了这个直观的标准,未来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最起码农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就能得到管控了,农民也能得到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了。
 
  此外,对于农村污水治理最重要的“钱的问题”,《指导意见》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方面,首先明确一个原则——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
 
  其次是多方面解决问题:
 
  鼓励各省(区、市)设立与治理任务相适宜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城乡统筹,“肥瘦搭配、以丰补歉”方式谋划项目,在适宜的地区探索采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将设施运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以及生活污水资源化集中利用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受益农户付费制度。
 
  积极探索“六个一点”做法,即村民缴一点、地方补一点、企业担一点、上级奖励一点、社会捐赠一点、项目综合平衡一点,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总之,通过多方面的手段,省级资金+EOD模式+县级财政+农户付费,共同解决农村污水“钱的问题”。
 
  总体看下来,这次的《指导意见》非常有针对性,可以说是一份非常难得的政策文件。
 
  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准备充分,调研扎实。据了解,早在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就组织生态环境部土壤中心,启动了《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重点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进行了梳理。
 
  今年2月,起草组赴四川、安徽、河北等地,深入调研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经验、问题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3-5月,又召开多次专家咨询会,并与广东、湖北、浙江等省份座谈交流。进入6月,征求了住建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到了9月,又公开征求了意见。
 
  希望未来,这份精心准备的《指导意见》能够妥善解决好农村污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更好地推行下去。
 
  原标题: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晒太阳”,生态环境部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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