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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监督管理丨山东做好入河排污口与流域标准“融合”文章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3/11/10 8:41:1479
导读
据测算,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入河污染物排放得到了较好控制,山东省重点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下降了18.8%和59.0%。
  入河排污口是连接水里和岸上的关键节点,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以往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一般根据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排污单位提出入河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限值要求。其优点是能够实现排污单位治污目标的可达、可控,缺点是没有真正衔接受纳水体的水质改善需求。
 
  山东作为北方严重缺水地区,平均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1%左右,严峻的水生态环境形势决定了必须管牢、管好入河排污口,牵住水环境治理的“牛鼻子”。近年来,山东省在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的基础上,增加了“管”这一环节,重点做好入河排污口与流域标准的“融合”文章,真正做到“站在水里看岸上”,通过流域标准把水质改善的压力传导给排污单位,打通“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路径。
 
  流域协同,统一管理
 
  山东省将全省划分为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小清河、海河、半岛五大流域,按照流域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分别制定《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取消了高污染行业的“排污特权”,实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这项工作的一大亮点,就是基于水质改善目标确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并依据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提出分区管控要求,凸显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原则,也更加符合以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需求。
 
  空间关联,更加精准
 
  通过将入河排污口排放限值要求与流域标准“融合”,从空间上把排污单位的排放管控要求,与相关入河排污口和受纳水体进行了关联。一方面,将流域标准中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通过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转化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流域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已经考虑了当地水质改善目标,排放限值的执行必然会有效推动水质持续改善这一目标的达成。
 
  目标导向,更加科学
 
  山东省流域排放标准中的排放限值,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值,经过科学论证的经验系数、调查数据,反推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管控要求,并采用稀释倍数法、污染物综合消减系数法等方法综合确定。相比于单纯考虑岸上污染源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基于水质目标反推确定的排放限值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加有利于水体水质改善。此外,流域排放标准中也进一步明确,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而非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或一般保护区域的分区管控排放限值,这一规则也更加突出了以水生态环境目标为导向的原则。
 
  依法监管,更具效力
 
  当前,入河排污口监管过程中较为突出的瓶颈之一是缺乏排放标准作为监管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即使监测发现入河排污口水质出现异常或者不满足环境管理需求,也难以直接实施执法处罚。山东省通过流域排放标准的法律强制效力,赋予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及其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管的权力,向排污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要求,有利于推动压实与入河排污口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据测算,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入河污染物排放得到了较好控制,山东省重点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下降了18.8%和59.0%。2022年,山东省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83.0%,首次突破80%大关,较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提高15.7个百分点,V类及以下水体连续两年保持清零,水生态环境质量达到有环境监测记录以来的最好水平。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原标题:排污口监督管理 | 山东做好入河排污口与流域标准“融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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