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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印发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11/8 14:20:1379
导读
近日,《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印发,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向大众出租自行车,因项目活动减少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用户乘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交通工具的频次和里程数而产生碳减排量的碳普惠行为。
  近日,《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正式印发,规定了在广州碳普惠机制下,个人利用移动电话应用软件(APP)、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使用商业运营公司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因项目活动减少了公众乘坐有温室气体排放的交通工具的行驶频次和里程数的碳普惠行为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1. 适用的碳普惠行为
 
  本方法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向大众出租自行车,因项目活动减少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用户乘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交通工具的频次和里程数而产生碳减排量的碳普惠行为。项目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广州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准入、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2. 申报要求
 
  本方法学适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减排量申请(以下称申报机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用户应授权申报机构获取其出行数据,并代表其申报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申报机构应在用户注册时,通过用户协议等形式告知用户申报机构可获取其骑行数据,并代表用户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骑行减排量。
 
  申报机构应确保一定比例减排量收益以公开透明方式回馈给公众,确保收益能够传导、普惠给注册用户。减排量应依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流程申报。
 
  3. 地理范围
 
  项目活动应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超出广州市行政区范围的出行里程不纳入项目产生的碳普惠自愿减排量计算范围。
 
  4. 涉及的技术/产品
 
  适用于可监测的、可使用通讯工具上传数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模式。
 
  5. 减排量计入期及产生时间
 
  计入期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计,最早可上溯至202年月日。核算周期以月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三个月。
 
  其他
 
  鼓励申报机构将公众骑行数据与广州市碳普惠平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注册登记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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