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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

来源: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8 8:41:39114
导读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的《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系列)审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相关申请人申请,依据《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规定,我局对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的《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系列)审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艺杰,联系电话:0515-86663814,电子邮箱:154606723@qq.com;通信地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814办公室。
 
  特此公告。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应与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糖浆制品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糖浆制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定义等见表1。
 
  表1 糖浆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其他食品(糖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五条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糖浆制品。
 
  第二节  生产场所要求
 
  第六条  厂区布局、道路、绿化和厂房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人流、物流、气流、排水等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避免污染、交叉污染,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化验室等)、一般作业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投料区、预处理区、加工区、调配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分隔。
 
  第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三节  设备设施要求
 
  第十条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包括:预处理设备(必要时)、调配设备(电子秤等)、搅拌设备(搅拌罐等)、过滤设备(过滤器等)、浓缩设备(浓缩罐等)、灌装设备(电子秤等),管道及容器清洗设备(超高压清洗机等)。
 
  第十一条  灌装容器及管道在使用前采用洁净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天平(0.1g)、分析天平(0.1mg)、阿贝折光仪(精度0.0001单位)、马弗炉、酸度计(0.01 PH)、恒温水浴锅、干燥器、铂坩埚(或瓷坩埚)及相关的计量器具。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三条  设备布局应科学合理,与生产的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
 
  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生产工艺流程为预处理(必要时,融化)、投料,调配、搅拌、过滤、浓缩、灌装。
 
  预处理工序是把部分易结晶原料随桶移入预处理池(水温加热至65~70℃)融化约10小时左右,融化至液体状。调配、搅拌是把原辅料按比例投入投料池,经初级过滤将原料输送至投料罐,再从投料罐抽入调配罐进行搅拌调配,搅拌2~3小时。过滤是指部分经过纳滤膜分离设备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后输送至中转罐、再由中转罐输送双联过滤器过滤的过程。浓缩是指用浓缩蒸发器对中间产品进行浓缩,浓缩温度控制在60~80℃,浓缩至干物质达到75%的过程。灌装是指打开成品罐下面的阀门,将成品定量(电子秤)放入成品桶里。
 
  产品包装封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破损、包装质量、包装状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环节为调配和浓缩。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做好记录。
 
  第五节  人员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明确其职责。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节  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九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糖浆制品产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二十条  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领料、投料)、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调配、浓缩)、检验控制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原料检测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物质、硫酸灰分、PH。
 
  出厂检测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物质、硫酸灰分、PH、净含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应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原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所申报糖浆制品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附件:
 
  1.糖浆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糖浆制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3.糖浆制品标签标识相关要求
 
  附件1
 
  糖浆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本表为糖浆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糖浆制品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3
 
  糖浆制品标签标识相关要求
 
  糖浆制品的标签(含命名)中凡有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止疾病作用;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内容的,不予行政许可。
 
  产品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与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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