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排污许可管控范围以废水、废气为主,依法兼顾固体废物和土壤,暂未涵盖工业噪声相关内容。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日前,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开展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十四五”期间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附件四大部分。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适用标准、实施方式、排污许可证内容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二是提出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加强证后监管四项主要任务;三是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宣贯培训及强化帮扶指导三个方面的组织保障要求;四是规定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内容。
在实施方式方面,充分考虑减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发证压力,规定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另外,《通知》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这也是优化完善排污许可证的一项新举措。
在审核管理方面,《通知》压实了各方责任,要求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强调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噪声管理人员联合审核机制,提出噪声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共同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加强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
《通知》作为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管理文件,与近期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