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全省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浙江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等做出规定,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进行考核。其中,《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孕育颠覆性技术;
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浙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发展。
针对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办法》中明确,要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重点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其中,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基础前沿科学问题的效能、原始创新学术产出突破性引领性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与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前沿技术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服务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