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近日,该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二审宣判,历时一年半,终尘埃落定。从审判结果来看,有欣喜,也有些许遗憾。欣喜的是,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领域的个人信息安全日益受到重视;遗憾的是现行的法律难以抑制生物识别技术的扩张应用,更难以周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安全。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27日,郭兵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该案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为“人脸识别*案”。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民一庭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隔数月,“人脸识别*案”终于迎来二审判决。此前的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园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野生动物园删除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到舆论热点的“人脸识别*案”,这体现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同时又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近年来,人脸识别被滥用事件不时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通过更完善立法予以更严格规范的呼声日益强烈。
“人脸识别*案”终审判决后,*发表评论称,“人脸识别*案”终审判决意义非凡,“判决告诉我们,可以勇敢地向人脸识别说‘不’”。
但在《财经》E法看来,该案虽然强调生物识别信息应当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但它可能仅代表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对于多数人而言,恐怕难以从*的“表态”中获益,因为该案并未触及人脸识别技术中更为核心的问题,即:这项技术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如何在维护用户安全、隐私和为用户提供便利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专家认为,这需要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滥用。*,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第二,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三,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第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如何维权?
过去一年,人脸识别争议频发:有地方强迫用户接受人脸识别,多地小区全面启用人脸识别门禁……与此同时,人脸识别的安全风险逐渐显现。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的3100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有22起窃取、贩卖人脸数据的案件被破获,60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身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性不断攀升,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很有必要。在生活、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向他人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从公私法混合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8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个人诉讼途径。被收集人脸信息的人如果自身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证明他们(被收集人脸信息的人)是受侵害者,或受侵权者。因为消费者可能连是否去过门店的证据都没有留下,导致维权在举证方面会存在非常大的麻烦。
集体诉讼途径。即使是受侵害群体较大,但由于我国诉讼法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个人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群体起诉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代表人诉讼的前提仍然是以个人名义来提起诉讼。所以集体诉讼,或者个人诉讼,都会存在类似举证难问题。
原标题:“人脸识别*案”终审判决来了 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