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委托代工生产行为,压紧压实委托生产企业(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集中消毒餐(饮)具食品安全,现就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委托代工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压实委托方主体责任,明晰双方权责关系
凡开展委托代工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的企业,应当委托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项目的生产者生产,对委托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受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与受托双方须签订正式书面委托生产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生产品类、生产标准、包装标识、出厂检验、质量责任划分、委托期限、终止委托的情形等内容。只能委托一个受托方,不得委托给两个及以上受托方,以杜绝责任不清、过程失控等问题。
二、严把受托方准入关口,规范生产行为
受托方依法取得的工商执照中必须载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项目,其经营范围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业务相符,且生产场所、工艺流程、清洗
消毒设备及检验设施均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的要求。受托方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等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的卫生质量负责。受托方不得二次委托。严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单位承接委托生产业务。
三、强化产品标识管理,实施全链条监督检查
委托生产出厂的消毒餐(饮)具,其独立包装除标注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批号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并标明“委托方”“受托方”字样。严禁仅标注委托方信息、隐匿受托方信息。
各级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委托方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时,应赴受托方进行实地检查,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