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从严审核!商务部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出口管制

来源:中国安防协会2026/8/7 8:42:41974
导读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将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4号公告,宣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而作出。
 
  根据公告,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将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无人机的管制涵盖多个层面。在整机方面,具备超视距可控飞行或自主飞行能力,且最大续航时间达到或超过1小时、航程达到或超过300公里、可配备20升及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等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受管制。关键零部件方面,可直接用于改装、组装管制无人机或提升其关键性能的部件均纳入管制范畴,包括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专用航空发动机、高精度飞控自动驾驶仪等。专用载荷方面,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和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等可直接提升无人机军事侦察与精准打击能力的设备同样受到严格管控。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反无人机设备已正式纳入年度两用物项常规管制目录。具备远距离干扰、高功率打击能力的高性能设备受到重点管控,包括干扰范围大于5公里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等。相关技术出口同样受到管制,涉及电磁脉冲防护、无人机系统设计等关键技术领域。
 
  此次对美加强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是继此前将多家美国军工、无人机企业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后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方对无人机及其反制设备等军民两用物项实施精准管控的坚定立场。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马上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