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福建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闽粮仓规〔2026〕2号,以下简称《必检项目》),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闽粮仓〔2019〕201号)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粮仓〔2021〕94号)自实施以来,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多项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对必检项目的设定提出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修订了《必检项目》。
三、主要内容
《必检项目》包括稻谷收购入库必检项目、稻谷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其他事项等4个方面。
(一)稻谷收购入库必检项目。包括制定稻谷收购入库常规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
(二)稻谷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包括要求必检项目与收购入库时必检项目一致。
(三)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包括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入库平仓、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项目等。
(四)其他事项。包括必检项目未列出项目指标要求、快速检测方法适用范围、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检验要求、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调整、其他粮食品种检验项目等。
四、修订重点
(一)文件合并。原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项目以不同文件印发。此次修订以二合一形式下发,便于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比对落实。
(二)指标调整。
1.对全社会粮食企业或经营者要求:一是删除收购入库环节小麦、玉米、储备植物油品种必检项目要求(采购合同已约定);二是稻谷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保留常规质量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镉,其他不作要求。
2.对政府粮油储备承储(代储)企业要求:结合储备粮库存检查质量要求,以及我省储备粮来源不一的实际情况,坚持从严原则,对重金属、农药残留进行了严格把关,有利于提升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指标名称重新统一规范。根据质量标准新规定,将“矿物质”修改为“无机杂质”、将“呕吐毒素”更新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等。
(三)强调事项。粮食企业或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检项目未列出项目指标也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必检项目》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闽粮仓〔2019〕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