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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制定了《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1/24 14:23:581957
导读
《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岩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气凝胶、泡沫玻璃、膨胀珍珠岩、硬质酚醛、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砂浆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5年第47号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31日
 
  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提质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岩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气凝胶、泡沫玻璃、膨胀珍珠岩、硬质酚醛、真空绝热板、建筑保温砂浆等企业。
 
  申请流程
 
  企业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建筑保温材料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开展现场核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复核,对“引领型规范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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