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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万元!《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郑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8/15 14:07:3914842
导读
《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近日印发,明确了有奖举报线索来源、办理要求及时限、奖励金额等,举报人最高可获得奖励20000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了《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了有奖举报线索来源、办理要求及时限、奖励金额等,全文于近日发布。
 
  原文如下↓
 
  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郑州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三条 有奖举报线索来源
 
  (一)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郑州市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平台;
 
  (二)“郑州环保有奖举报”微信服务号;
 
  (三)“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微信服务号;
 
  (四)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五)政务网站举报;
 
  (六)其他途径举报。
 
  第四条 办理要求及时限
 
  (一)环保微信网络平台举报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受理、转办、奖励申报等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现场调查回复、奖励条件核实与申请等工作;
 
  (二)环保微信网络平台举报件,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自接受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注明不受理原因;对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并负责相关的解释说明。需要延期的,由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期满前向执法支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承办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对举报内容逐一调查核实,反馈内容应涵盖举报受理情况、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情况、整改结果、回访举报人情况等内容。回复后实施行政处罚的,需续报处罚情况;
 
  (四)其他途径举报的,由承办单位办理,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
 
  第五条 奖励核实、申报及发放
 
  (一)承办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举报属实后,对照本实施细则核实奖励条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填报《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信息核查登记表》并附行政处罚等案卷材料报至执法支队;
 
  (二)执法支队进行奖励申报,对照本实施细则审核奖励条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填报《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整理相关举报案卷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奖金发放由财务部门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及财务管理要求办理。
 
  第六条 奖励金额
 
  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情况、协查情况等分为五种奖励,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以下相应奖励。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冒黑(蓝)烟,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书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或冒蓝、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重污染天气违反管控措施的;使用未经编码登记或者未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机动车船、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达标排放的;
 
  4.汽修店、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5.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6.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或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的;
 
  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5.属于“散乱污”企业的;
 
  6.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7.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
 
  8.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下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应实行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等措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4.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5.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数据造假的;
 
  6.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以下(含)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造假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7.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8.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9.向农业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突然污染物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10.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11.举报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2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以下(含)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7.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不含)以上。
 
  第七条  奖金领取
 
  (一)有奖举报奖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二)确认符合兑奖条件后,工作人员电话或短信通知举报人领奖,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三)奖励应由举报人本人领取,并提供与登记举报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六)两次电话或短信通知无法联系到举报人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其他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
 
  2.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4.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或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金额最高项进行奖励;
 
  2.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3.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4.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办结,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承办单位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5.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办理、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举报时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或已被立案调查;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列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拒绝提供个人姓名及与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开卡银行等信息或者自愿放弃领奖的;
 
  (六)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在郑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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