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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实施《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

来源:贵阳市政府办公厅2025/4/12 14:06:5815670
导读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肉类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
  2025年1月21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商发〔2025〕3号),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要求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决定暂停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40号)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由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承储企业选择和动态管理。暂停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肉类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储备肉存储计划。
 
  (二)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
 
  (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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