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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发展防内卷,协会理事会研讨并发布《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

来源: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2025/1/7 11:20:592025
导读
在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2024年年会期间召开的五届七次理事会上,协会理事会研讨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
协同发展防内卷,

协会理事会研讨并发布《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部分新兴行业存在着重复布局和内卷式竞争。2024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玻璃纤维行业作为战略性新材料产业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材料赋能作用,也由此受到了各方投资者及各地方政府的关注和青睐,外围投资热潮此起彼伏。与此同时,行业内部也在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加持下失去了健康有序发展的节奏,从而使整个行业快速陷入“内卷”漩涡。
 
  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拒绝高、中、低端各类产能重复建设和同质化恶行竞争,尽快走出“内卷”漩涡,在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2024年年会期间召开的五届七次理事会上,协会理事会研讨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希望中国玻璃纤维行业在各大玻纤骨干企业的带领下,持续做好产能调控和产品结构优化,协同发展,形成合力,创新驱动,应对挑战,不断塑造行业发展新动能!
 
  《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于2024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全文如下:
 
  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加强我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共同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安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和公平竞争。
 
  第三条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应当遵守本公约。倡导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制造、研发、流通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和营销活动,积极履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遵循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不损害国家和行业利益。
 
  第七条 加强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八条 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出现以下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2.通过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以谋取不当利益或市场地位;
 
  3.在产品营销或项目投标等活动过程中,诋毁、攻击他人的不道德行为;
 
  4.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压低成本进行产品倾销,干扰、破坏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市场活动;
 
  5.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6.违反国家反垄断法律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坚持自主创新,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坚持行业自律形式创新,鼓励支持采取建立自我诚信声明、完善产品可追溯机制等各种有效方式,共同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在国际贸易和合作中,遵守国际公约和竞争规则,维护中国玻璃纤维及制品行业的形象。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会员企业和全行业传递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组织行业企业开展专项自律工作,组织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处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企业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协会将通过协会会讯、杂志、网站等媒体向行业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五条 对于被举报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在组织调查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做出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五届七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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