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环境监测行业的整顿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
▲截图来自生态环境部
环境监测作为评估环境质量、监督企业排污行为以及衡量环境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其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因此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不仅要求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将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作为生态环境部的重要工作之一。
据了解,早在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颁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行业的发展,该条例已无法适应当前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因此,在2009年,原环保部办公厅曾公示“关于征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替代和废止《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但是最后没有正式实施。但遗憾的是,该条例并未正式实施。直到2019年,《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才被正式废止,同时新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编制工作重启。
《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 45 条,分别为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制度。
在与仪器行业密切相关的环境监测设备方面,《条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也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这一规定不仅表明了自动监测设备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大势所趋,也为仪器厂商提供了明确的升级方向。
同时,《条例》还对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比对,以保证量值的准确性。这一规定将不达标的设备淘汰出局,从而促进了国内环境监测设备厂商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在处罚措施方面,《条例》也做出了严厉的规定。对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或者监测机构,将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从业限制,甚至面临终身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家层面的条例整顿外,地方也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例如,陕西省在11月通过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也在11月修改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都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
这些文件的出台无疑给环境监测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和变革。新的一年里,环境监测机构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