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政府印发《西昌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办法 (试行)》的通知,因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及清扫保洁难度大、运营成本高,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项目服务人数实行定额奖补,原则上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运营奖补期限8年(参考特种设备折旧年限)。
《办法》适用于西昌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确定的全市18个乡镇、海南、马道2个涉农街道办实施范围。补贴对象为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的企业(含生活垃圾收转运,道路沿线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铁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公共水域、集镇、广场、绿化带等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建筑立面、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路牌、电线杆、灯杆等“牛皮癣”小广告、破旧喷绘广告和横幅的清除等)。
按照项目服务人数实行定额奖补,原则上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奖补65元/人、年,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万元/年;年度考核80分—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奖补62.00元/人、年,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800万元/年;年度考核70分—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奖补59.00元/人、年,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600万元/年。年度考核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奖补。
运营期由实施范围内所在乡镇(涉农街道)、村(社区)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转运、清扫保洁、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参与考核。
原文如下↓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府规〔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昌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西昌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奖补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结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把农村建成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环境优美的美丽乡村和幸福家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昌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确定的全市18个乡镇、海南、马道2个涉农街道办实施范围。
二、补贴对象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的企业(含生活垃圾收转运,道路沿线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铁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公共水域、集镇、广场、绿化带等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建筑立面、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路牌、电线杆、灯杆等“牛皮癣”小广告、破旧喷绘广告和横幅的清除等)。
三、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行动目标中第十五条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以及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
四、资金来源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等。
五、运营期奖补
(一)运营奖补期限8年(参考特种设备折旧年限)。
(二)奖补标准。因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及清扫保洁难度大、运营成本高,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项目服务人数实行定额奖补,原则上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奖补65元/人、年,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万元/年;年度考核80分—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奖补62.00元/人、年,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800万元/年;年度考核70分—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奖补59.00元/人、年,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600万元/年。年度考核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奖补。
(三)运营期监管。由实施范围内所在乡镇(涉农街道)、村(社区)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转运、清扫保洁、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参与考核。
六、申请流程
符合奖补资格的企业将单位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施范围内所在乡镇(涉农街道)、村(社区)对生活垃圾收转运、清扫保洁、设施设备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最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奖补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相应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后无异议项目,按期拨付奖补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七、资金监管
(一)奖补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奖补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奖补档案,将具体的奖补名单、奖补标准、奖补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安排专人管理。
(二)取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对奖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三)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得将资金用于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对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