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正式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该《办法》强调了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安装使用检定/校准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
在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即根据取用水量的多少来征收税款。
在税额标准方面,《办法》实行差别税额制度,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来确定具体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等情况,将从高确定税额,以加大对这些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
在税收优惠方面,《办法》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则给予减征水资源税的优惠。
在收入归属方面,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有助于地方更好地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一是完善了税收制度,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并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二是扩大了地方权限,包括新增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并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三是健全了征管机制,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加强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四是理顺了价税关系,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素材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