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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事关云南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云南省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10/11 14:22:3941
导读
结合云南省绿色制造工作实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云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结合云南省绿色制造工作实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云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截至2024年10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建议,反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方式:0871-63512586,18424222@qq.com
 
  云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指导云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发区)培育创建绿色制造名单,开展绿色制造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第四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开发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机制。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云南省范围内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及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云南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遴选发布云南省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
 
  云南省各州(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和运维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云南省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云南省绿色制造名单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均需通过该平台提交资料和审核上报。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云南省各级〔含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或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暂行办法》(附件3)要求。
 
  第十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开发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开发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暂行办法》(附件2)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开发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具备评价能力的企业、园区(开发区)可自行组织实施绿色制造评价,完成评价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开发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云南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采取县(市、区)、州(市)逐级审核并推荐上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平台中的申报资料,并出具推荐文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上报。
 
  第十四条 各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申报时间依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评审工作,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在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于7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云南省各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及园区(开发区)应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暂行办法》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六条 云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开发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第十七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开发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二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级绿色制造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开发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对涉及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十九条 云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一条 推行绿色工厂“企业绿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标准,对绿色工厂绿色化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和赋码。国家级绿色工厂在完成年度动态管理表数据填报后,管理平台将根据年度最新数据进行赋码,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制造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云南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如遇《暂行办法》进行调整,有与本实施细则冲突的地方,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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