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旨在进一步加大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方案》适用于除厦门市外的福建省各市、县(区)。2024年6月17日之后提交的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按本方案实施。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补贴种类
报废补贴农机种类共15类,一是长期实施的9类: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二是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的6类:谷物(粮食)干燥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旋耕机、田间搬运机、农机作业监测终端、育秧(苗)播种设备。
报废条件
报废补贴农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要部件齐全。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且主要部件齐全,各类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将另行制定公布。二是来源清楚合法。有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上信息须与机主信息、拟报废农机信息一致。其他农机(含无法提供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须来源清楚合法且归属机主所有。三是达到年限或其他条件。达到使用年限的农机(各类报废农机使用年限将另行制定公布),或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或技术落后的农机,具体可由农机回收企业认定。
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测算分配。报废补贴资金不足的县(市、区),可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施报废补贴。 2024年12月31日前,报废补贴资金优先使用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及配套资金,资金中超长期特别国债承担比例为85%、我省承担比例为15%,用完后可以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及省级配套资金将收回。
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公布。承担过上一轮农机报废补贴的回收企业,可继续有效。回收企业具体名单可咨询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