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伟隆股份回购完成已累计回购2.2199%股份

来源:仪表网2024/8/6 8:42:45257
导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869,7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199%,最高成交价为11.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52.4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8月2日,伟隆股份(002871.SZ)公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869,7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199%,最高成交价为11.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52.4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伟隆股份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6,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50元/股(含本数),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869,7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199%,最高成交价为11.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524,485.9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方案。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截至2024年7月24日,公司本次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869,77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2199%,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1.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524,485.96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伟隆股份表示,本次回购的实施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资料显示,伟隆股份是专业从事给排水阀门及燃气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市政给排水系统、城镇燃气管网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空调暖通系统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等下游应用领域提供产品及解决方案。公司具有提供以闸阀、蝶阀、截止阀、调节阀、旋塞阀、止回阀、减压阀、报警阀、雨淋阀、消火栓及燃气阀门等为主的多个系列、共2,000多个规格产品的能力,能够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