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有网友去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请教有关噪音污染的问题,并于近日收获回复。详情如下:
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1、此条属于禁止性条款,以上列举的切割、敲打、锤击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噪音鉴定超标?标准是依据声功能区标准?但声功能超限只是属于噪音污染,又如何界定属于严重噪音污染? 2、如上述行为在噪音敏感集中区域禁止从事,无需鉴定,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禁止从事以上几种行为,无需鉴定超标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对于36条提及的产生工业噪声的生产经营者,如属于豁免类,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填报排污登记表,产生噪音环保部门如何管理?是不是可以依据75条,按声功能区的标准阀值来鉴定处罚? 2、对于声功能区原属于2类,但因在交通干线两侧被划分到4A类,那么阀值上限相应提高,是不是代表噪音即使不来自于交通干线产生,其住宅内部的生活噪音仍旧按4A上限。
答:
尊敬的周女士:您好。您反映的噪声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活动”“(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未提出超标界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已明确定义,“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四章明确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具体条款。居住区个体商户商业经营类噪声按照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管,具体条款可依照第六十三条和八十一条。具体情况已与您电话沟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