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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拟与关联方共同出资2000万设立合资公司完善公司传感器产品线

来源:仪表网2024/7/10 8:38:4246
导读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奥普特智能传感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不断完善公司传感器产品线,持续对传感器技术进行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更加智能的传感器产品,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7月8日,奥普特(688686.SH)发布公告,公司拟与东莞市千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千逸投资”)、东莞市千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千骞投资”)共同出资2,000万元设立东莞市奥普特智能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奥普特智能传感”)。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1600万元,千逸投资出资200万元,千骞投资出资200万元。前述出资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合资公司成立后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均为千逸投资、千骞投资有限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为千逸投资、千骞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千逸投资、千骞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东莞市奥普特智能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经营范围:传感器、控制器、光电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嵌入式软硬件、智能控制系统、驱动系统及其软件的设计与施工;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其一,随着公司传感器产品线不断完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设立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更有利于传感器产品业务开展,理顺公司各业务板块内部逻辑,持续创新传感器技术;其二,由于传感器产品的研发涉及到一定的技术壁垒,同时产品研发到量产过程中也面临生产过程中的稳定性、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持续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而本次交易的关联方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一方面有利于分散技术研发、产品推广过程中的风险,实现新产品业务开拓过程中的风险共担,另一方面对内可以向传感器研发人员、对外可以向相关客户彰显公司发展传感器相关产品的信心,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此外,公司通过与关联方千逸投资、千骞投资共同投资,更有利于后续在控股子公司层面实现核心管理及技术人员、核心员工等股权激励目标。根据千逸投资、千骞投资、卢治临、卢盛林及许学亮出具的书面承诺,千逸投资、千骞投资是拟用于激励奥普特智能传感核心团队而专门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涉及具体经营业务。千逸投资、千骞投资的股权投资份额分配尚未完成,未来将根据奥普特智能传感实际经营情况,引入对奥普特智能传感业绩及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骨干及核心员工,届时再以经合规审议后的股权激励方案来调整千逸投资、千骞投资合伙人及合伙份额。控股子公司层面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调动传感器相关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团队活力,实现核心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目标协调统一,形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创新业务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前述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也有利于为控股子公司奥普特智能传感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促进新产品新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奥普特智能传感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不断完善公司传感器产品线,持续对传感器技术进行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更加智能的传感器产品,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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