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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低的废气,在线监测量程如何选择?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4/7/2 8:41:1762
导读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
  问:省厅领导好,我司新产品项目废气末端治理计划新上一台配套的废气焚烧炉焚烧炉排口烟气中SO2、NOx、颗粒物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标准,其中SO2的浓度排放限值是200mg/m³,但我司焚烧炉排口因前端气源中无(或极低)含硫物质进入,因此环评总中评估的SO2排放浓度很低为3mg/m³,现下在CEMS设施SO2的量程选择上犯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原则上量程设定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但据此选择的量程较大,监测设备的允许误差都可能超过环评中评估的排放浓度,请问量程该如何选择。若是采用双量程是否可行,双量程的话较小的量程范围又如何定(小量程选择是否可以低于排放限值),是否有相关要求?烦请专家领导给予明确的解读!
 
  答: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低量程范围的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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