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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质增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4/6/30 14:21:0147
导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质增效的通知》,要求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加强环评机构诚信管理,提高评估机构支撑能力,强化环评审批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质增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环评要素保障,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质增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一)尽早启动环评编制。为确保建设项目尽早落地,建设单位尽早启动环评编制,可在项目设计和方案确定阶段同步启动环评编制,充分衔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环评。
 
  (二)科学选择第三方环评机构。建设单位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机构,并与环评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时限以及质量要求等。
 
  (三)及时提供技术资料和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及时向第三方环评机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为现场踏勘、环境监测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环评文件经技术评估后,建设单位督促环评机构按专家意见要求修改完善环评文件。
 
  (四)严格建设单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向环评审批部门提交环评文件前,应依法主动公开环评文件全本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五)依法对环评内容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向环评审批部门提交环评文件前,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及结论进行审核,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符合项目实际。
 
  二、加强环评机构诚信管理
 
  (六)杜绝环评工程师挂靠、挂名行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为环评机构全职人员,与环评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由环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环评文件上署名签字。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参与现场踏勘、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论证以及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按要求参加技术评估会,并配合建设单位报批环评文件,向环评审批部门出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七)依法履职履约。环评机构不得为建设内容、选址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环境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环境可行结论。
 
  (八)强化技术培训。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编制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参加环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继续教育学时。
 
  (九)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环评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和配合的工作内容;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环评编制工作。
 
  (十)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应严格按技术导则、指南编制环评文件,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编制、审核、审定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并在环评各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十一)严格环评档案管理。环评机构应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委托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评文件、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三、提高评估机构支撑能力
 
  (十二)加强评估机构能力建设。环评技术评估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且人员稳定的技术团队,熟知本市环评管理要求,熟练掌握环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导则、标准规范等。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向环评审批部门提交技术团队人员清单及分工。
 
  (十三)高质高效开展评估工作。环评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技术审核等工作,并建立分级审核制度。评估机构应通过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抽取评估专家。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评估机构一次性告知修改要求和修改时限;未通过评审的,分情形向环评审批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十四)压实评估专家责任
 
  评估专家严格按照标准导则、技术指南等要求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对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评估专家认真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表》,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考评分数不及格的不予通过评审。
 
  评估专家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主动说明情况。
 
  技术复核发现评估专家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三次及以上的,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年内不得聘请该专家;发现评估专家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对评审专家给予公开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五年内不得聘请该专家。
 
  四、强化环评审批管理
 
  (十五)择优选择技术评估机构。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择优选取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委托专业人员稳定、技术实力强的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与技术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在服务期限内,环评审批部门加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监管,发现技术能力不满足招标要求或合同约定情况的,责令整改或解除合同。
 
  (十六)严格审批流程。在环评审批过程中,环评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开展受理情况公开、拟审批意见公开和审批决定公开。
 
  (十七)强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
 
  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环评审批部门应对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依法对相关环评机构和编制人员处理处置。
 
  环评审批部门按《天津市环评机构评分原则》,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开展日常评分工作,日常评分按季度统一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环评机构日常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得分情况定期公布,方便建设单位择优选取编制单位。各区可结合环评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的评分原则。
 
  五、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八)全面提高环评行业自律水平。充分发挥环评协会作用,引领环评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从业者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营造公平竞争、良性有序的环评市场环境。
 
  (十九)环评审批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不得借审批权指定环评机构、推销环保设备。环评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廉政监管,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解除技术评估合同,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评估机构务必严谨严肃,独立公正,技术评估人员不得收受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等给予的专家费、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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