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工信部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5/2 8:43:5139
导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